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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信箱、申訴信箱及市民服務中心信箱作業處理原則及流程
一、作業處理原則:
- 本府受理E-mail電子郵件信箱所提供之反映意見及建議事項,視同一般公文書,並列入公文管理系統。
- E-mail電子郵件信箱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如檢舉案件)應依密件方式處理。
- 針對檢舉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1.人民陳情案件若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地址者;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予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者;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各機關陳情者。本府得以不予處理。
- E-mail電子郵件若屬陳情案件、上級交辦事項,則併予專案列管。
二、作業流程:
- 市長信箱於收取民眾來信後,將立即初步回信予當事者。
- 市長信箱之電子信箱郵件處理時間,係比照最速件公文方式處理,本府依照案件複雜程度給予6到7天之期限,若案件複雜須會同現勘等案件,則給予8到9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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