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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外界對臺南市推動囤房稅就建商合理銷售期間3年內只課1.5%一事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改革除落實居住正義外,仍應符合課稅目的與合理性,起造人興建住宅房屋,主要目的在於銷售,因興建完成後之房屋尚需待售期間,尚難認定有囤房動機。又依財政部函示,不動產開發公會陳情起造人興建房屋係以銷售為目的,按該等案件如不具囤房性質,其房屋稅徵收率宜從最低法定稅率1.5%起考量;如認屬囤房性質,亦應有合理認定標準,並由各地方政府據以檢討修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財稅局說明,是以該局考量景氣榮枯、推案數量、銷售策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將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建商之合理銷售期間訂為3年,稅率仍維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