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晴天
今日氣溫
24 ~ 25
  • 臺南
    AQI
    AQI
    47
    空氣品質指標
    良好
  • 新營
    AQI
    AQI
    52
    空氣品質指標
    普通
  • 善化
    AQI
    AQI
    60
    空氣品質指標
    普通
  • 安南
    AQI
    AQI
    52
    空氣品質指標
    普通
  • 麻豆
    AQI
    AQI
    55
    空氣品質指標
    普通
晴天
今日氣溫
24 ~ 25
  • AQI
    臺南
    47
    良好
  • AQI
    新營
    52
    普通
  • AQI
    善化
    60
    普通
  • AQI
    安南
    52
    普通
  • AQI
    麻豆
    55
    普通

嚴禁公有市場攤鋪位轉租,依規定保障共同經營者權益

台南市公有零售市場共59處,依規定提供市民申請使用,早期政府為方便管理並照顧較為弱勢之攤商,以較為便宜優惠之租金將攤鋪位給民眾申請使用。惟因二、三十年來部分攤商年紀大了無力經營,甚至有些攤商沒有兒女照顧或已無心經營,為求仍保有該攤鋪位權利,私下轉租予第三者使用,臺南市市場處為維護攤位使用的公平性並提供民眾更安全及舒適的購物環境,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嚴格禁止轉租行為,如有查獲市場攤鋪轉租或分租事實,將依相關法規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後續採公開標租,以維護攤位使用的公平性並提供民眾更安全及舒適的購物環境。

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臺南市現有59座公有零售市場均設置有管理員,針對攤商營業情形採不定期稽查,倘若接獲民眾檢舉攤商有轉租或分租事實,將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1款限期改正,倘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市場處已要求各市場管理員全面清查是否涉有轉租情事,如查獲或是接獲民眾檢舉攤商有轉租或分租之事實,將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限期改正,倘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並公開標租。若因資金等因素需合夥人共同經營,且雙方確有合意共同經營,市場處將提供協助包括(a)給予最長6個月的改善期,完成簽訂雙方共同經營契約;(b)補助一半公證費用(最高新台幣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