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有效車籍之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車輛所有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一)車輛於丹娜絲颱風期間,在本市37個行政區範圍內因淹水導致車輛泡水或受外力毀損致遭受損失。 (二)車輛泡水或受損之價值或維修費用,機車(含掛牌微型電動二輪車)二千元、汽車(含大型重機)一萬元;倘汽、機車修理或減損金額,不及慰助額度,將以實際修理或減損金額補助。
(一)申請書(含行車執照影本、存摺影本—各金融機構皆可)。 (二)車輛泡水證明(照片或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三)因車輛泡水或外力毀損致生重大損失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車輛修理之發票、收據或經營業登記汽(機)車維修業證明因泡水而減損價值等證明文件。 2. 車輛報廢之證明文件。 3. 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並載明泡水事實之證明文件。 4. 經國稅局認定核發有關車輛因丹娜絲颱風期間減損價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災害損失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一)車輛於丹娜絲颱風期間泡水受損或外力毀損所在地之區公所。 (二)自即日起至114年8月29日下午5時止 (三) 各類車種慰助金額 1.汽車(含大型重機):一萬元。 2.機車(含掛牌微型電動二輪車):二千元。
可以,請在申請期間,備妥相關文件向車輛泡水或受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可以,請在申請期間,備妥文件向車輛泡水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惟泡水或毀損車輛移置費用不在補助範圍。
(一)車輛在颱風期間成為泡水車或因外力遭受毀損,請先拍下佐證照片。 (二)保留車輛維修、報廢、轉賣的發票收據證明文件。 (三)攜帶: 1.行車執照影本。 2.存摺影本。 3.佐證照片。 4.發票收據證明文件。 (四)備妥資料至車輛泡水或受外力毀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平台申請。
泡水車是指被車輛之電路板、發動機之重要部件被水浸泡受到損傷,有影響行車功能性。 (一)經訪汽車維修場,上述之部件因泡水維修,維修費均高於10000元。 倘維修費未達10000元,應由申請人舉證維修費相關證明,倘確實無誤即可領取。 (二)經訪機車維修場,上述之部件因泡水維修,維修費均高於2000元。 倘維修費未達2000元,應由申請人舉證維修費相關證明,倘確實無誤即可領取。
未提供照片者,因不易認定車輛受損情形,請申請人出具切結書(格式不拘),並附檢修泡水(或毀損)車輛證明文件或報廢泡水(或毀損)車輛相關證明文件。
各筆慰助金是分開核發的,故申請書以申請車輛區分,1台車填寫1張,以利後續區分申請案件。
車輛之所有權人因受風災受損,均可申請慰助,不區分自然人或法人。
車輛維修費用並無限制特定保養廠或維修場,均可檢附車輛維修證明文件或收據辦理申請。
若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車輛與申請慰助金之車輛均相同,向本市區公所申請車輛慰助金時,可檢附修車廠或保養廠開立載有修理起迄日之維修證明,填妥「丹娜絲颱風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一併提出申請。惟若所申請車輛不相同,請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
已繳納114年度使用牌照稅之汽車及151C.C.以上之機車,因天災受損無法使用。
依照當年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按日退還車輛因天災受損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舉例而言:1800C.C.自用小客車一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7,120元,如因受損無法使用期間為30日,則退還稅款為(7120/365)x30=585(元)。如為2400 C.C.自用小客車一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1,230元,因受損無法使用期間為30日,則退還稅款為(11230/365)x30=923(元)。
150C.C.以下機車使用牌照稅額為0元,是以無稅額可供退還,毋須提出申請。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以無稅額可供退還,毋須提出申請。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可依以下情形分別檢附相關資料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一)已至監理機關辦妥停駛或報廢手續者: 1.監理站核發之「汽(機)車各項登記書」 2.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二)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 1.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正本)(得以車輛明顯受損照片或申明書替代)。 2.修車廠開立的維修證明正本(須有修理期間起、迄,可看出停駛即無法使用之期間)。 3.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