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照片者,因不易認定車輛受損情形,請申請人出具切結書(格式不拘),並附檢修泡水(或毀損)車輛證明文件或報廢泡水(或毀損)車輛相關證明文件。
各筆慰助金是分開核發的,故申請書以申請車輛區分,1台車填寫1張,以利後續區分申請案件。
車輛之所有權人因受風災受損,均可申請慰助,不區分自然人或法人。
車輛維修費用並無限制特定保養廠或維修場,均可檢附車輛維修證明文件或收據辦理申請。
若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車輛與申請慰助金之車輛均相同,向本市區公所申請車輛慰助金時,可檢附修車廠或保養廠開立載有修理起迄日之維修證明,填妥「丹娜絲颱風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一併提出申請。惟若所申請車輛不相同,請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
已繳納114年度使用牌照稅之汽車及151C.C.以上之機車,因天災受損無法使用。
依照當年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按日退還車輛因天災受損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舉例而言:1800C.C.自用小客車一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7,120元,如因受損無法使用期間為30日,則退還稅款為(7120/365)x30=585(元)。如為2400 C.C.自用小客車一年使用牌照稅稅額為11,230元,因受損無法使用期間為30日,則退還稅款為(11230/365)x30=923(元)。
150C.C.以下機車使用牌照稅額為0元,是以無稅額可供退還,毋須提出申請。
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以無稅額可供退還,毋須提出申請。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可依以下情形分別檢附相關資料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一)已至監理機關辦妥停駛或報廢手續者: 1.監理站核發之「汽(機)車各項登記書」 2.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二)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 1.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正本)(得以車輛明顯受損照片或申明書替代)。 2.修車廠開立的維修證明正本(須有修理期間起、迄,可看出停駛即無法使用之期間)。 3.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案關公所申請核發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受災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證明書及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
1.面對災難後常見的情緒反應有:驚慌與無助、怨恨與憤怒、悲傷與罪惡感、自責、不信任及矛盾等。 2.突然接獲親友的噩耗,可能驚慌失措、內疚羞愧,可大略由情感、生理感覺、認知及行為等四方面來說明可能出現的哀傷反應。 3.面臨哀傷情境後可能引發震驚及否認、憤怒、討價還價、傷心憂鬱及接受等反應歷程。
1.與信任的他人交談或花時間相處以獲得支持。 2.從事正面的活動(如運動、嗜好、閱讀)轉移注意力。 3.足夠且適當的休息、攝取健康的飲食 4.維持正常的生活作息。 5.專注於你現在實際上可以做且有助於改善狀況的事。 6.使用放鬆技巧(呼吸練習、冥想、安定自我的話語、放鬆肌肉)。
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1925(依舊愛我)可以提供24小時免費心理諮詢服務,另外災區災民有心理諮商需求者,可連絡本市各區衛生所協助預約(或撥打專線:06-3352982)。
●補助對象:災區失業者(目前已公告全台南市為災區) ●補助標準:每小時190元核給、每月最高28590元。為期一個月。 ●檢附文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證件)、設籍、居住或工作於災區證明、目前無工作切結書。 ●申請方式:請向台南、永康、新營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及接受推介。 ●延長受理期間:即日起至8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