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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宣判鐵路地下化都市計畫行政訴訟結果 市府說明

 

臺南鐵路地下化的都市計畫變更核定案,由部分受拆戶及其家屬於106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該案原告共75人,被告為內政部,市府及交通部鐵道局均為訴訟參加人。全案經過13次程序準備庭、1次現場勘測及1次言詞辯論,經法院4月8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針對法院判決結果市府表示欣然接受,樂見法院釐清事實,本案判決顯示推動中的鐵路地下化建設確實符合「公共利益」所必要,內政部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處分並無不法及利益衡量之瑕疵。

 

黃偉哲市長強調,鐵路地下化是臺南市民長久的殷切期盼,攸關臺南城市縫合、區域發展的百年大計。市府會盡力輔助交通部持續推動建設,為市民的長遠福祉而努力,讓鐵路地下化的工程圓滿落實。針對法院判決結果,市府回應說明如下:

 

  • 依內政部表示,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標準回歸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應著重於土地使用之合理規劃。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是配合行政院核定之「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所辦理,符合前述法律條款規定事由。未來改建後之道路寬度為25~40公尺公園道,對紓解鄰近地區交通與塑造市中心區意象有具體效益,確實為促進整體都市發展所必要。
  • 市府表示,本案都市計畫目的在配合鐵路地下化工程所需,將無法載重開發、建築之地面騰空廊帶,結合現行鐵路用地,規劃成為連通臺南市區之主要公園道,對於紓解臺南市區交通擁擠問題有極大幫助,且能兼顧提升居住環境品質、防災防汛等功能,確實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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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原告指控本案係「因站區開發利益而東移路線」,交通部鐵道局等政府代表一再駁斥,且本案293.6億元經費來源已明確編列在交通部與臺南市政府各年度預算,充分證明本案全數由政府出資興建,並無原告指稱任意將路線東移、擴大用地範圍以增加開發利益並挹注本案工程經費的情形。此亦經監察院102年調查證明在案(102交調43),原告顯係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