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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重評房屋稅標準單價114年7月新屋適用 既有房屋不受影響

發稿單位:財政稅務局

發稿時間:114年6月17日

 

財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合理評定房屋稅稅基,為達中央敦促目標,南市財稅局重行評定房屋稅114年標準單價,較108年標準單價(105年7月以後房屋適用)實際平均調幅為21%,並適用於114年7月1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新建房屋,既有房屋不受影響。

 

財稅局說明,財政部將近年各縣市稅基評定情形與基準年(73)相比,區分紅燈、黃燈、淺綠燈、綠燈等四等級,愈接近綠燈,代表與基準年相比已達一定漲幅,此次調整前台南市標準單價增幅僅較花蓮縣高,落在全國末段班,為紅燈等級。經本次調整後,在六都中調幅與桃園市相當,已提升為綠燈等級,但仍較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低,目前全國增幅依序有臺北市、宜蘭縣、連江縣、新北市、澎湖縣、嘉義縣、苗栗縣、高雄市、雲林縣、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及台南市等13個縣市達財政部綠燈等級。

 

財稅局強調,本次房屋標準單價調整,114年7月1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新建房屋才適用,既有房屋均不受本次調整影響。


標籤:#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