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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區僅限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容積移出

       邇來常有民眾電話或書面詢問其所有土地是否已有容積送出,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能送出容積的土地是「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例如計畫道路、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等等,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就不會是容積的送出基地,除非是古蹟或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市府都發局指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辦理容積送出,必須同時將該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市政府,所以若公共設施用地的產權仍為私人所有,即可初步判斷該公共設施用地尚無申請容積送出。又申請容積移轉應檢附文件包含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倘若所有權人並未出具同意書或委託書,則亦不會是容積送出基地。

       市府都發局再指出,目前本府除中西區、北區因考量歷史古蹟因素,局部地區限制容積移入外,基本上位於住宅區、商業區可做為容積接受基地,但基地需符合臨接道路寬度、臨接長度、面積等規定,如有需要辦理容積移轉,特別提醒民眾可先詳閱「都市計畫書」及「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等規定,釐清基地條件是否符合。

發稿單位:都市計畫管理科黃瓊瑩/06-2991111*8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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