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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5/23新市區樹谷工業區廠房興建工程,發生因堆高機翻覆,導致操作鍾姓勞工遭壓傷之工安意外,臺南市勞工局職安健康處已立即派員瞭解調查並協助處理職災相關事宜

       今日(5/23)日下午14時58分許,臺南市新市區樹谷工業區看西路與樹谷大道口新建工地,發生勞工鍾員因堆高機翻覆,駕駛受困被堆高機壓住,經該工地相關人員通報消防局救援,在15時許經救護車送台南市安南醫院治療,目前人員急診室搶救中,意識處昏迷狀態,頭部兩處撕裂傷,現在正於急診室開刀治療中。臺市勞工局職安健康處第一時間接獲通報立即派員前往了處理,職災發生初判原因係於在因近日豪雨不斷,勞工於泥濘地面操作堆高機,使致輪胎陷入泥土之中,在借用外力脫離之際,因誤用錯誤方式導致堆高機翻覆,且駕駛未使用安全帶導致人員飛出車外,而遭堆高機壓傷。針對該職災案,勞工局所屬檢查單位-臺南市職安健康處立即派員瞭解調查,並先處已停工處分並追究雇主及相關承攬關係事業單位責任,待相關事業單位提出完善且全面之復工計畫,才准予復工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表示,使用對高機作業因注意重點如下:

(一)人員:

1.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2.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

(二)機械:

1.雇主對於堆高機非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

2.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

3.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

4.堆高機應設置警報裝置。

5.堆高機應設置前照燈及後照燈。

6.堆高機應設置符合規定之頂蓬。

(三)物料:

1.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2.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四)環境:

1.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

2.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