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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臺南市學甲區法源排水區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第1場公聽會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會議簡報及綜合評估分析報告書,特此公告週知。

主旨:檢送更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臺南市學甲區法源排水區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第1場公聽會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會議簡報及綜合評估分析報告書,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07年10月3日府水工字第1071100567A號及107年12月3日府水工字第1071355163A號函諒達。

二、本案原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案件更正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項下辦理。

三、更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臺南市學甲區法源排水區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議紀錄內容如下:

(一)更正紀錄「壹、說明緣起」內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規定,召開本次興辦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及水利事業第1場公聽會,說明本事業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除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並廣納各界意見,供本事業參酌。

(二)更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臺南市學甲區法源排水區抽水站及調節池工程」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綜合評估報告書內容如下:

1、壹、興辦事業概況中十、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項下「(五)聯合開發」說明,修正如下: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及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2、貳、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報告中社會因素項下「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說明,修正如下:本計畫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10款水利事業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有助保護該區域居民生命財產及環境衛生、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汙染問題,興建後,藉由綠化空間改善空氣品質、美化視野,亦能解決淹水災害,可提升周邊居民生理、心理健康品質。又本案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3、貳、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報告中綜合評估分析之「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項下「(5)聯合開發」說明,修正如下: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及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4、貳、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報告中綜合評估分析項下「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說明,修正如下: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10款及都市計畫法第42、48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

(三)本案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議簡報內容修正如下:

1、第10頁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中補充說明「(5)聯合開發」說明修正如下: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公園)及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2、第11頁「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說明修正如下: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10款及都市計畫法第42、48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

四、如對本次興辦事業或會議有意見時,請於109年5月29日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105條等規定,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