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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報部編號第14案(停3))」自111年7月20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10911663A號

附件: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及計畫書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四階段)(報部編號第14案(停3))」自111年7月20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1年7月1日台內營字第1110811230號函核定。

三、行政院111年7月4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110811235號函備案。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7月20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