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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退費更有保障 臺南市完成修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減少消費者補習退費爭議,教育局修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修法方向大幅提升消費者權益,優於教育部所訂定之全國退費標準,消費者報名補習班,只要於實際開課前提出,即可全額退費,新修訂條例自107年12月21日起生效(107年12月21日起報名補習班者比照辦理)。

   鑒於補習班退費爭議發生於以銀行貸款繳納高額學費為大宗,尤以全國連鎖型電腦、美語補習班為主,為降低退費糾紛發生頻率,考量高額學費如未能合理退費將造成消費者莫大負擔,教育局特依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授權訂定加強保護消費者條款,並增訂收取費用天花板條款,依退費申請提出時間點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總額比例如下:

  • 實際開課前提出,退還全額。
  • 實際開課後二周內提出,退還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百分之五部分不得超過一千元,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 實際開課後一個月內提出,退還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百分之十部分不得超過五千元,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 實際開課後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內提出,退還百分之六十。
  • 實際開課後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內提出,退還百分之四十。

教育局表示,原自治條例即有規範各階段退費比例,修法後退費比例均提高,優於教育部所訂定之全國退費標準,另亦增加學生與補習班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14日內執行完畢之時效規定,大幅提升臺南市補習消費者保障,也呼籲市民朋友於簽定補習服務契約時,務必把握5天審閱期,特別是需以貸款繳納高額學費者,更需於簽約前謹慎評估還款年限,避免衍生退費糾紛。

 

發稿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業務聯絡人:社會教育科王曉慧專員 電話:2991111#6132

新聞聯絡人:局本部吳幸樺 電話:2991111#8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