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據點服務人員及到據點接受服務之服務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人員疫苗施打:自4月22起需完整皆種疫苗追加劑滿14日。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且後續應每周進行1次自費抗原快篩或PCR檢驗。
(二)服務對象: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滿14日,或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但已於首次提供服務前自費提供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接受巷弄長照站提供之喘息服務,提供被照顧者於據點之安全看視及陪伴服務,服務對象應完成疫苗第二劑接種且滿14日。
二、服務對象:應採事先預約制,並配合實名制等相關措施。
三、服務人員:應於提供服務前造冊並每月更新。
四、容留人數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規定辦理。
五、提供餐飲服務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原則以外帶及外送方式辦理,內用則應參照衛生福利部「餐飲業防疫指引」辦理。
六、查檢申請核備:恢復服務前需報本局知悉,並由本局進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