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由於部分納稅義務人以為原土地所有權人係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使用情形未改變,仍可以繼續適用,等到收到地價稅繳款書發現係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已超過稅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致喪失當年享受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進一步指出,土地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土地所有權人核准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因已消失,依現行稅法規定,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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