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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出租供工廠使用不適用房屋稅減稅規定

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原本自住現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是否有房屋稅減稅規定?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所謂「自有房屋」,係指符合下列規定者而言:(一)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故要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須以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為限。民眾將房屋出租供工廠生產使用,因不符前開規定,依法不得減半課徵房屋稅。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6)2119611洽詢。

發稿人:張麗秋            電話:2160216分機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