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臺南市商圈輔導辦法第二條」。
依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第25條準用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臺南市商圈輔導辦法第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如附件。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相關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三)電話:06-2991111分機8276。
(四)傳真:06-2980857。
(五)電子郵件:ya8934@mail.tain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