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臺南市公共運輸處」,「臺南市捷運工程處」修正總說明、修正草案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
(三)電話:06-3901327。
(四)傳真:06-2990900。
(五)電子郵件:peg88888@mail.tainan.gov.tw。
四、陳述意見或洽詢本府承辦機關之起訖日期,以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