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原登記名義人、標售價金、代扣款項、保管價金、保管款字號;詳見案附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民國115年4月10日至民國115年7月9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專戶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臺南分行之臺南市-祭祀公業土地價金保管款306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一段15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15年4月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25年4月6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民政局申請。
七、相關資料得至本府民政局網站-業務專區-宗教專區-祭祀公業土地標售專區項下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