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81條。公告事項:一、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公告之日起,滿20日發生效力。二、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0月28日南市社老字第1141488154號函,應受送達人姓名:段○銘君。三、前開文書業經一次授遞均遭退回,該文書暫存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應受送達人可隨時前來領取(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電話:06-2991111分機8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