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
依據:規費法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使本辦法退費規定之期日更臻一致,爰修正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將『三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修正為『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以資明確。
三、「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相關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天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單位):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臺南市麻豆區南勢里總爺5號。
(三)電話:06-5718123
(四)傳真:06-5713800
(五)電子郵件:K86094028@mail.tainan.gov.tw
(六)公告政策網路參與平臺:https://tainan.join.gov.tw/policies/
五、陳述意見或洽詢之起訖日期,以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