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臺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9條草案。
依據:臺南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1條。
公告日期: 114年9月5日
發文字號: 南市衛醫字第1140165340號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二、修正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0條第1項。
三、「臺南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9條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承辦機關(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單位):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科。
(二)地址: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418號。
(三)電話:06-2679751。
(四)傳真:06-2603189。
(五)電子郵件:a00544@tncgh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