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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農業局回應有關七股區居民關心漁電共生新聞稿

 

    「漁電共生」為結合養殖漁業與綠能發電系統,在維持養殖生產的前提下,利用魚塭堤岸、引水渠道設置綠能發電設施。透過「漁電共生」,能夠提供魚塭適度遮光,避免夏季水溫過熱、冬季架設防風布抵禦寒流。同時利用綠能建設資金,重新整頓漁塭並引進循環水設施及智慧養殖等新型態養殖技術,促進傳統養殖漁業升級,營造更智慧、更有效益的養殖場域,真正創造漁業轉型並提供就業機會,活絡在地產業及就業。

    養殖魚塭得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設置綠能設施,綠能業者得擬具專案計畫建議書,報市府主管機關評估可推動後,再由市府擬具專案計畫送農委會審查核准。容許設置綠能之漁塭,仍應從事養殖生產達前三年平均產量70%以上,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會查核容許使用及其生產情形。

    七股居民關心漁電共生所提「台61線以西區域不申請為漁電共生設置」及「制定漁電共生專案計畫審查準則」訴求,市府回應:將再慎審評估辦理,並說明迄今本市並無核准專案計畫設置綠能設施案件,且目前農委會已訂定「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審查項目為建議推動範圍(含設置意願)、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之規劃及產業可行性評估及設施空間配置等。並規範市府得依個案需求,請綠能業者提出必要文件進行審查。

同時市府已成立「農業經營結合綠能專案計畫」審查委員會,委員組成包含:農業承辦單位、能源承辦單位、漁業專業單位、保育專業單位、專業學者、環保團體及漁民團體;請各專業單位協助本府審查綠能業者所送專案計畫建議書,並要求業者提出相關文件進行審查,以確保養殖效益、漁民權益、污染防範及生態永續,俾兼顧經濟與環境平衡發展。

市府秉持「農漁為本,綠能加值」原則,配合農委會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模場試驗研究基礎,將以穩健務實方式,推動養殖漁業與綠能設施結合利用。並要求綠能業者需與地主及承租漁民三方達成共識,設置綠能後應優先由原魚塭養殖漁民承租養殖,保障漁民工作權;另對漁電共生所規劃之場域,要求避開所有環境敏感地區,且於施工及運轉期間要求進行長期的生態及環境監測,並嚴格把關限制綠能業者僅可使用清水清洗太陽光電板,禁止使用任何化學藥劑,並提出太陽光電板回收計畫。確保養殖漁民、在地居民與環境生態之平衡發展,兼顧養殖、環境、創能三大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