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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局市場處回應有關沙卡里巴攤鋪位使用糾紛一案

發稿單位:經濟發展局

發稿時間:109年 6月26日

 

沙卡里巴市場第86至93號等8鋪位使用人與本處依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辦法訂立契約,該使用人後違規轉租予冠津海鮮粥使用,雙方雖有依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自行經營認定要點第三項第三款訂定合夥經營合約書,但並未依法完成相關程序,本處已於109年5月5日以南經處場一字第1090510971號函文送達,要求林姓使用人於7日內限期改善。

 

市場處表示,經查於期限內並無相關改善,本處依規定於6月18日派員與警方前往與林姓使用人辦理該8鋪位點交返回作業,現場發現目前該8攤為冠津海產粥占用,已同步告知鄭姓業者,林姓使用人與市府合約已依法終止,然因搬遷與找尋新地點需要時間,已寬限請業者於109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空鋪位,如屆期未遷讓將依法強制收回,並依程序公開招租。

 

市場處進一步表示,有關日前媒體報導冠津海產粥鄭姓業者表示,2014年12月經沙卡里巴市場的管理員介紹,向林姓攤商承租其家人名下共8個攤位做生意等情,市場處已協請政風室查察,絕不允許有類似情形發生,針對公有市場轉租情況市場處將全場查察,如有轉租違規行為,將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時若未改善者,將終止契約收回鋪位,以維持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並維護本市所有市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