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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28)柳營工業區有工廠發生疑氮氣外洩情事,臺南市職安健康處接獲通報後,即會同轄管職安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前往瞭解

      今(1/28)日上午9時15分許,位於南市柳營工業區環園東路上某公司疑發生氮氣外洩,有2名勞工從事高壓金屬熔融設備保養作業,高壓設備腔體會通氮氣氮封,疑似保養作業時氮氣未完全逸散,導致勞工吸入高濃度氮氣以致缺氧送醫治療。轄管檢查機構-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已派員到場了解,並已要求現場停止施工,並保持現場,不得移動或破壞,待釐清原因並確實改善後方能施工,勞工局職安健康處今日也同步派員瞭解

     轄管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表示,職災發生初判原因為雇主未實施氧氣濃度偵測,致勞工不慎吸入氮氣導致缺氧受傷,涉有違反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7款雇主未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倘經查證違法屬實,依同法第43條規定罰則為3至30萬元。

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一般正常空氣中氧氣濃度約21%,如果在18%以下作業有可能產生身體不舒適,在16%以下會造成人腦判斷力降低而易產生不安全行為,所以將氧氣濃度低於18%以下稱為缺氧危險作業。在雇主與勞工對可能缺氧之環境皆未能確實了解其危害時,易造成作業人員危害意識不足而未確實實施換氣及採取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等措施,發生缺氧災害,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對於缺氧作業預防災害發生重點如下:

一、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二、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三、雇主使勞工於儲槽、鍋爐或反應槽之內部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使用氬、二氧化碳或氦等從事熔接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四、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或設置盲板。二、應於顯而易見之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以防誤操作。雇主依前項規定關閉閥、旋塞或設置盲板時,應予上鎖外,並將其意旨公布於勞工易見之場所。

五、雇主使勞工於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閥等排出之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之氣體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六、雇主使勞工於銜接有吸引內部空氣之配管之儲槽、反應槽或其他密閉使用之設施內部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等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

七、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八、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未能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五條或第九條規定實施換氣時,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