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40279699A號
附件:計畫書、圖各1份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十階段)」案自114年3月3日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4年2月3日台內國字第1140800607號函,並奉行政院114年2月4日院授內國營字第1140800608號函准予備案。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4年3月3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永華市政中心公告欄、新營辦公室公告欄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