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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毀損之修繕費用及慰助金加發

●為運用中央相關經費,辦理補助本市弱勢戶之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屋頂(含採光罩)與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及 728 豪雨毀損之修繕費用,並加發慰助金,特訂定本計畫。
●已領取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之弱勢戶(經本府社會局審核認定之(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三)特殊境遇家庭。(四)脆弱家庭。(五)領取身障生活補助者。(六)領取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者。(七)列冊獨居老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執行機關辦理審核作業並造冊後予以撥款,其基準如下:
第一類:(一)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慰助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二類:(二)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有居住事實且已自行雇工完成住屋修繕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修繕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第三類:(三)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有居住事實且已自行雇工完成住屋修繕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修繕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非屬前所定弱勢戶,且已領取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者,由執行機關以原申請資料依下列基準辦理加發:(民眾無須再次申請)
(一)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二)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但無居住事實者:依前款規定折半加發。
(三)住屋(宅)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
1、共用部分:以棟為單位,依第一款基準以中央經費加發。
2、各專有部分: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加發慰助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