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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屋毀損慰助

●慰助對象:丹娜絲颱風致住屋毀損之慰助金。
●申請人:實際居住人得依本計畫申請慰助。但未有居住事實者,由住屋所有權人申請。
●慰助額度與類別:
(一)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如有分戶之事實,得以棟為單位申請:
1、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未達二十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專戶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一萬元。
2、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且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五萬元。
3、屋頂(含採光罩)及外牆(含門窗)損壞面積合計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一門牌以中央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住屋(宅)非屬公寓大廈且無居住事實之所有權人,依前款規定折半核發。
(三)住屋(宅)屬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
1、共用部分:以棟為單位,依第一款基準以專戶經費或中央經費發給。
2、各專有部分:每一門牌以專戶經費發給慰助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前項慰助者屬列管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每戶分別按前項核發基準以專戶經費再加發新臺幣五千元。
●受理期間:公告日起至114年8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