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本市住屋(宅)(含公寓大廈)之屋頂(含採光罩)與外牆(含門窗)遭丹娜絲颱風毀損之修繕及拆除費用。
●申請類型
第一類:委由政府媒合之廠商辦理修繕,並於一百十四年十月六日前完成簽約者,核發尾款新臺幣二萬元。
第二類:申請人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自行雇工完成拆除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類:依臺南市政府丹娜絲颱風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實施計畫申請慰助金經核准在案,不分損壞面積經自行修繕完成者,所在地區公所得依原申請慰助金資料造冊後核發新臺幣二萬元補助金。但屬經政府媒合簽約修繕、政府及公益團體拆除或修繕者,不予核發。
●受理期限: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