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可依以下情形分別檢附相關資料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一)已至監理機關辦妥停駛或報廢手續者:
1.監理站核發之「汽(機)車各項登記書」
2.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二)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
1.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正本)(得以車輛明顯受損照片或申明書替代)。
2.修車廠開立的維修證明正本(須有修理期間起、迄,可看出停駛即無法使用之期間)。
3.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