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輔導強化農村產業企業經營及創新能量,推動「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以農村生活、生產、生態或文化為基礎,並連結產業價值鏈相關資源所建構之產業為輔導範圍,輔導、鼓勵農村社區產業朝向企業化經營,扶植農村社區企業,提升農村產業競爭力、促進加值創新,以擴大農村再生施政綜效:今年自106年8月25日起至9月29日止受理報名申請,有關申請規定如下。
一、 申請資格:農村社區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國內依法規登記設立之公司、合作社、獨資或合夥事業。
(二) 經營項目與農村社區產業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
(三) 農村社區企業所在地登記於已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內。
(四) 農村社區企業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一,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一,應設籍於已參與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農村社區內。
註:農村社區企業因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未能將企業所在地登記於農村社區內,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經農委會核准者,不受上開第(三)、(四)點之限制。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
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三年內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係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
一、 每一受輔導農村社區企業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且執行期程以2年為限,因此依據申請對象規劃需求,得以1年期或2年期(連續2年)申請本計畫。
二、 可編列之預算科目參考申請須知所示,但補助款於各預算科目總經費不得超過50%。(如薪俸編列總經費為10萬元,補助款則須小於5萬元。)
三、 其餘補助款之編列原則、撥付、流用、變更及核銷等事項,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四、 核定通過之計畫推動期程起始日為107年1月1日,依據計畫需求開放申請1年期或2年期執行計畫,各期程分別為:
1年期: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2年期: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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