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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市府放任公有市場轉租亂象一案,臺南市市場處回應如下

沙卡里巴市場第86至93號等8鋪位使用人與本處依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辦法訂立契約,該使用人後違規轉租予冠津海鮮粥使用,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本處於109年5月函文林姓使用人限期改善,經查期限內並無相關改善,本處依規定自109年5月14日起終止契約,收回攤位使用權,並限6月17日前騰空攤鋪位,繳還攤位。

 

市場處與警方於109年6月18日期往與林姓承租人進行點交返回作業,現況實際占用人為冠津海產粥,已同步告知該業者,林姓使用人與市府合約已依法終止,請業者於109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空鋪位。

 

市場處表示,冠津海產粥於寬限期屆滿後仍無權占用公有零售市場鋪位,並於網路上宣傳於該鋪位辦理優惠活動,將會同相關單位依法強制業者搬離,並依照占用日數收取使用補償金。針對市場違規轉租情事,市場處已發文該市場各攤鋪位使用人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及行政契約規定,要求自行經營,不得分租、轉租情事,並自109年7月2日起不定時調查轉租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