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東夜市所在土地使用分區雖為「機關用地」,但土地所有權屬為「市私共有(本市、臺南市農會)」,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得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網傳政府默許土地長期違法作為夜市使用,乃錯誤資訊,特此澄清說明。 至於市有持分土地是否續租一節,本局已收到臺南市農會續租申請,目前就相關續租內容條件刻與該農會研議中,其中夜市的合法性申請設置,雖涉及夜市業主的自主意願,但也是本局考量續租的重點之一,以保障市民朋友至合法場域消費之權益。
大東夜市所在土地使用分區雖為「機關用地」,但土地所有權屬為「市私共有(本市、臺南市農會)」,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得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網傳政府默許土地長期違法作為夜市使用,乃錯誤資訊,特此澄清說明。
至於市有持分土地是否續租一節,本局已收到臺南市農會續租申請,目前就相關續租內容條件刻與該農會研議中,其中夜市的合法性申請設置,雖涉及夜市業主的自主意願,但也是本局考量續租的重點之一,以保障市民朋友至合法場域消費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