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東夜市所在土地用地性質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得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外界傳言該政府用地長期違法作夜市使用,與事實不符。
大東夜市過去成立迄今超過20年,係本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102年訂定前之既存夜市,本市市場處自黃市長上任來即積極介入輔導,要求其務必要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策略上採取處罰及輔導同時並進,期間市場處亦開出7張罰單,該業者最近一次於112年2月6日提出許可申請,市場處亦邀集專家學者及市府環保交通等相關單位進行審查中,經審交通計畫停車設置及交通維持尚未完善,請業者補充修正後再審。
關於本案土地原租約112年8月31日到期,財政稅務局已辦理公開標租,並於前(9)日辦理開標作業並順利標出,並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載明得標人須限期申請土地相關用途之合法許可登記,後續亦賡續督促得標人依該規範辦理,再次申明市府保障市民朋友至合法場域消費權益之決心不容質疑。
另本案土地後續如有相關機關有公用需求,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本府當依租約規範終止租約,回歸公務使用需要。目前短期標租係活化市有土地,避免閒置情形,並無影響本府後續之公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