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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24日於議會定期大會建設部門業務報告中,針對議員關心永康醫療專用區規劃案,臺南市政府說明如下:

一、本案原屬永康六甲頂地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應監察院102年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未取得,傷害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乃於102年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要求各地方政府檢討解編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二、此一政策背景下,本案納於永康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中通案辦理,並非單獨個案。本案包含原有學校、市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評估已無取得之需求,故依中央規定辦理檢討。考量基地範圍緊鄰奇美永康院區,周邊多為醫療及其相關附屬服務機能,且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同意奇美永康院區興辦第六醫療大樓之擴建計畫,解編後使用分區爰保留部分為醫療專用區,其餘則規劃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三、依照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計畫規定,地主必須負擔逾36%(計1.473公頃)之公園、廣停、廣場、廣道及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及其開發費用,符合通案性回饋規定並挹注地方公共設施服務之功能;且本案由本府以公辦方式重劃開發,規劃及開發過程透明公正。

四、另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醫療專用區指定僅得供醫療院所使用,基準容積率比照住宅區訂為200%,並無給予較高使用強度;且對醫院可能衍生之外部停車需求,要求醫療專用區必須較住宅區加倍留設停車空間,以維其社會責任。相較於其他地主重劃後配回之住宅區,醫療專用區不僅可使用內容有所限定、基準容積並無提高、且須加倍留設停車空間。

五、市府對於奇美醫院持續投資先進醫療資源,擴大提供市民醫療服務品質,表達感謝之意。同時本案完成市地重劃作業後,亦可更加完善公園綠地、停車空間、交通系統等公共設施服務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