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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1)永康區某事業單位廠房內發生勞工被捲致死之工安意外,轄管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已派員瞭解

發稿單位:臺南市職安健康處

發稿時間:110年1月11日16:30

 

今日(1/11)上午12時15分許,永康區某事業單位廠房內,謝姓勞工檢查廢棄橡膠再利用粉碎機之冷卻循環油時,因未停止機械運轉,致被粉碎機旁之滾輪捲入後卡在滾輪軸承中,經通報消防局後前往處理,發現勞工已當場死亡。轄管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第一時間接獲通報,立即派員進行災害原因瞭解,並於現場要求事業單位立即停工,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就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將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勞工局也啟動FAP機制,協助家屬辦理職業災害慰助。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每年被捲、被夾、被切、割傷事故仍頻傳,中央職安署列為降災重點,勞工局109年已積極辦理被捲、被夾、被切、割傷危害預防宣導會,並設計防災宣導圖卡加強宣導,今(110)年將持續加強辦理。呼籲事業單位作業場所的工作安全必須靠勞資一同守護,設置安全設備設施完成自主檢查;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全面提升勞工危害辨識能力,全面做好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防護及工作管理,以防止職災憾事再發生。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陳美顏代理處長表示,對於工廠機械、設備及器具作業被捲、被夾事故災害預防重點如下:

 

  •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
  •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
  • 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1.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2. 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3. 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八、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1. 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2. 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應於跨越部份裝置適當之跨橋或掩蓋。

九、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1. 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2. 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應一律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
  3. 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 雇主對於傳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 加工物、切削工具、模具等因截斷、切削、鍛造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前項機械停止運轉時,有彈簧等彈性元件、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雇主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06-215080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