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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就「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進行黨團協商將交付大會審議

發稿單位:財政稅務局

發稿時間:110年11月25日16:25(110年11月25日16:34更新)

 

今(25)日臺南市議會就市府提案「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俗稱囤房稅制)進行黨團協商,就差別稅率的設計、起造人興建房屋待銷售期等進行討論,協商後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持有本市非自住房屋戶數及稅率區間級距,持有1戶按1.5%課徵;持有2戶以上3戶以下者,每戶按1.8%課徵;持有4戶以上5戶以下者,每戶按2.4%課徵;持有6戶以上者,每戶按3.6%課徵。

 

二、修正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  未出售者,按1.5%課徵;起課房屋稅3年後,按2.4%課徵。

 

財稅局表示,有關囤房稅差別稅率的設計協商結果,議會將持有非自住1戶者維持徵收率為1.5%課徵,與市府所提版本持有非自住房屋5戶以下2.4%相較,將有3萬多人持有非自住房屋仍不受影響,恐使抑制炒房的力道不足,進而影響本修正條例維護居住正義的成效。至起造人興建房屋於3年待銷售期後,議會協商結果加碼放寬按單一稅率2.4%課徵,財稅局認為,原市府版將建商寬限期條款訂為3年,寬限期後按差別稅率課徵最高至3.6%,已考量景氣榮枯、推案數量、銷售策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以臺南市105年至107年建商新設籍之住家用房屋,3年內賣出的比例已達95.12%。今議會協商結果,寬限期後採單一稅率2.4%課徵,與其他持有多戶非自住房屋者最高課徵3.6%並未一致,恐難促使起造人加速釋出房屋。

 

財稅局指出,本次市府提出的修正法案對於非屬囤房性質房屋及可能的租金轉嫁問題均已設計相關配套措施,市府對於議會考量避免衝擊範圍過大而協商修正之理由,予以尊重,惟仍將賡續與議會各黨團及議員溝通說明本府政策,支持市府版本,俾利該修正法案完成三讀程序並早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