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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新規定113年1月18日上路

發稿單位:都發局

發稿日期:113年2月12日

 

    為解決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務執行上遭遇問題及回應各界相關修法建議,並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提升都市容積移轉的實施效益,市府都發局修正發布「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新規定已在1月18日上路。

   

    市府都發局表示,本次「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修正要點包含增訂有保存價值之建築需經完成公告程序,始得為容積送出基地;增訂類似用途使用分區接受基地之臨路條件及類似用途使用分區之認定程序;規範容積移轉試算函得展期規定等。

 

   市府都發局說明,本市申請容積移轉機制辦理案件,111年計有62件,共取得約10.5萬㎡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公告現值計達新台幣約達35.3億元,可紓緩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都市計畫地區透過容積移轉,雖然增加可開發建築樓地板,同時也必須考量公共環境品質之影響 。因此,本市規定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本府並修正發布「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以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期以建構本市成為文化、生態、科技、美學的永續都市,並兼顧公共利益及資源高效率運用。


標籤:#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