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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魚有申報 權益有保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因應國際漁業管理及資源保育需求,明訂鯖鰺漁業等指定漁業漁船及總噸位10以上漁船,進入國內漁港,船長均應填報卸魚聲明書。再次提醒總噸位10以上漁船,進入本市漁港時,請船長務必配合填報。

       漁港所表示:本市籍符合規定漁船數為52艘,上述政策及措施實施,係因應永續海洋資源管理參考依據、建立溯源資訊、海域若受汙染造成生態耗損有求償基礎。

       填報卸魚聲明書之空白表單,請逕向進港所在區漁會索取,亦可採用上網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最近開發卸魚聲明書填報系統APP(http://lddb.tfsda.org.tw)(如附件)進行申報,如有不明白之處,可逕向區漁會詢問,或尋求臺灣漁業永續協會派駐當地之查報員詢問。

       後續漁業主管機關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於港口執行漁船卸魚、過磅及填寫卸魚聲明書之檢查,查有漁船船長未依規定申報卸魚聲明書或卸魚聲明書申報內容不實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符合申報資格漁船進入本市漁港時,請船長務必主動填寫卸魚聲明書,以免血汗錢遭受不必要損失。

發稿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趙婉伶      電話:06-39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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