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地震頻繁,為了民眾居住安全,市府依內政部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今年7月開始要求台南市特定建築物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併同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依內政部原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工務局每年固定要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未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惟該辦法並未納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有鑑於地震頻頻造成嚴重損傷,內政部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特定建築物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併同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工務局表示,納入現行公安申報制度,凡屬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住宿類組,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針對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明顯有公共安全疑慮者,規定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另外,若符合申報建築物已做過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且完成補強報告,並檢附1.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2.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3.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三種之一者,爾後年度均不再需要辦理任何耐震能力申報。
發稿人:使用管理科 梁彰甫 電話:2991111轉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