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漁船筏航行、泊靠權益及安全,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本於代管機關權責,依據漁港法第17條之規定,於108年4月18日移除安平漁港無籍船(筏)6艘及廢棄護船墊3件,以維持安平漁港的秩序與安全。
108年度安平漁港經清查有多艘無籍船(筏),且港區偶有廢棄護船墊,危害船舶航行或停泊安全。漁港所配合「安平漁港周邊水環境改善計畫」工程,經公告請所有人限期打撈清除後,屆期未打撈清除者,已於108年4月18日移除安平漁港無籍船(筏)6艘及廢棄護船墊3件,並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漁港所表示,為維護安平漁港的秩序與安全,106年11月移除安平漁港無籍船(筏)14艘,今年度亦執行移除作業。漁港所將本於權責,持續清查港區船舶,倘發現無籍船(筏),將不定期依法移除。
發稿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林淑蕙 電話:06-2991111-8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