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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呼籲漁民恪遵籠具及刺網漁業禁漁區規範

    為有效保護本市蟳蟹鳳螺漁業資源及推動推動沿近海漁業資源復育工作,漁港所呼籲漁民朋友,113年3月4日起禁止於本市禁止海域及禁漁區從事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以免觸法受罰。

    黃偉哲市長表示,本市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淺海牡蠣養殖期間,禁止未滿5噸漁船於本市距岸1.5浬內海域作業;另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止,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刺網漁業禁漁區海域內作業。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漁業法第65條相關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違規投放於本市海域之籠具作業漁具,市府得逕行扣留。

    漁港所張順得所長表示,本市去年底曾辦理「臺南市海域開放小型漁船經營刺網及籠具作業試辦計畫」,開放小型漁船筏日間於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禁漁區經營刺網及籠具作業,試辦期間自112年12月4日至113年3月3日止,今試辦期間已屆,於113年3月4日起禁止於禁止海域及禁漁區從事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

   漁港所指出,為有效遏止本市轄海域違規漁業作業,於112年已扣留籠具517個、浮標旗14支、鐵錨15支及繩索16綑,並公告所有人招領。漁港所呼籲於本市海域從事籠具漁業及刺網漁業相關業者,依規定禁止於禁漁區域內作業,且未來仍將不定期出海巡查,取締遏止非法漁業行為,執行取締及扣押,以有效管理及維護沿近海域漁業作業秩序,進而促進海洋資源復育及追求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理念。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張順得所長 0922970450、蔡尚航代理組長  093307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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