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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10學年度第1學期自110年9月6日起至10月14日止受理申請

   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配合勞動部辦理110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自110年9月6日起至110年10月14日止受理申請(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者,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勞工如為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即可提出申請,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千元或6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惟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自91年1月1日至110年9月14日以前失業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至110年10月14日止仍未就業,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或勞工於110年10月14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09年10月14日至110年10月13日)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仍得申請。
  2. 申請人及其配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48萬元以下。
  3. 申請人於110年10月14日以前,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4.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申請限制

  1. 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2.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3. 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金額如下:

  1.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4,000元。
  2. 私立高中學職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6,000元。
  3.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13,600元。
  4.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台幣24,000元。
  5. 申請人為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補助金額按上述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配合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110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凡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勞工朋友,可採郵寄申請或線上申請:
    (一)郵寄申請:請逕向市府勞工局民治及永華行政中心及所屬佳里、官田、新市、歸仁等就業服務站、雲嘉南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申請書,或經由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直接下載。(二)線上申請:請於110年9月6日至10月14日至勞動部官網/主題網站項         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