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發布之「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公告事項:本府為興辦本市「南區SE-41-15M道路(前段)」接SE-43-8M道路(後段)」,於110年8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假臺南市南區區公所3樓禮堂(臺南市南區明興路2號),舉行第1場公聽會,公聽會會議紀錄特此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