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101263319A號
附件:樁位成果
主旨:公告「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東區細部計畫(「機35」機關用地及周邊地區)(配合臺南榮譽國民之家遷建計畫)(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並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圖表張貼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都市規劃科、東區區公所公告欄、安平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並刊登於本府市府公報。
三、公告內容如下:
(一)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另因都市計畫變更而不適用之原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一併公告廢除。
(二)變更臺南市東區細部計畫(「機35」機關用地及周邊地區)(配合臺南榮譽國民之家遷建計畫)(第一階段)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另因都市計畫變更而不適用之原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一併公告廢除。。
四、公告樁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貳仟元整,如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