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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變更臺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並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公告30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111123016A號

附件:樁位成果

 

主旨:公告變更臺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並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公告30天。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圖表張貼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都市規劃科、安平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公告30天。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臺南市安平區公所公告欄,並刊登於本府市府公報。

三、公告內容如下:

(一)變更臺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另因都市計畫變更而不適用之原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一併公告廢除。

(二)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控制測量成果,另因都市計畫變更而不適用之原都市計畫樁位坐標成果,一併公告廢除。

四、公告樁位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複測費用每支樁新臺幣貳仟元整,如複測確有錯誤者即予更正,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