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公告事項:更正「東山區南99大埔橋改建工程」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柒、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報告內容,特此公告周知。
一、本府為興辦上述工程已於112年7月26日府工新三字第1120925834C號函及112年11月14日府工新三字第1121436384C號函檢送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二、原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柒、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報告內容誤繕,故更正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綠柒、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報告內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