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40389447A號
附件: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及計畫書各1份。
主旨:「擴大及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自114年3月20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114年2月24日台內國字第1140801542號函核定,並奉行政院114年2月25日院授內國營字第1140801543號函准予備案。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4年3月20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計畫書及圖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永華市政中心公告欄、新營辦公室公告欄、本市新營區公所公告欄、本市鹽水區公所公告欄及本市柳營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