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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墳墓用地及農業區為殯儀館用地兼供火葬場使用、部分農業區為墳墓用地)」案自111年10月19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臺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111285554A號

附件:計畫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及計畫書各1份

 

主旨:「變更高速公路新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墳墓用地及農業區為殯儀館用地兼供火葬場使用、部分農業區為墳墓用地)」案自111年10月19日起零時起發布實施生效,特此公告周知。

 

一、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第28條。

(二)行政院111年9月22日院授內營都字第1110816224號函及內政部111年9月21日台內營字第1110816223號函。

二、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臺南市新營區公所公告欄。

(三)公告圖說: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長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