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往生者或其家屬設籍居住本市滿四個月以上,且往生者或家屬為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身分 者,得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 3.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其他證明文件。(二)設籍本市孤苦無依之市民死亡,由區里辦公處名義代為辦理殮葬事宜者,得提出申請並檢附 下列證明文件: 1.區里辦公處之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各區公所平民安葬承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