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台南市政府
發稿時間:111年6月13日16:30
有關日前有漁民反映,漁電共生可能造成魚塭租金上漲一事,台南市政府聲明,漁電共生政策是以「漁業為主、綠電加值」原則,會確保漁民及種電業者雙贏,南市府不會坐視讓業者抬高養殖魚塭租金不管,在審查案場相關申請時,會將土地取得租金等因素納入綜合考量,以維護養殖漁民權益。
台南市政府強調,漁電共生法令限制嚴謹,綠能業者承租或購地後,除了設置光電設施,無論室外型或室內型養殖案場,都必須有養殖的事實。市府審查核發漁電共生案場時,會要求業者在原承租漁民同意配合新養殖模式的條件下,以原租金標準或更優惠租金,優先由原養殖漁民承租養殖。
經發局指出,漁電共生直接利害關係主體為魚塭地主及承租養殖戶,中央政策也規範綠能業者進場須取得地主與養殖戶雙重同意,且公版契約亦訂定既有養殖戶之優先承租權,以保障漁民工作權及維持魚塭持續生產。
目前中央規定,專區計畫建議人於計畫中皆須敘明養殖合作及光電配置模式,包含審查後進行環社檢議題辨認、初步可行性評估,經發局針對業者是否確行三方契約,除要求切結之外,報告書亦需就排除糾紛章節等部份進行可行性評估,之後農業局會再進行專案計畫審查,力求持續創造業者、地主、專區內之養殖戶三贏型態。
農業局表示,臺南市政府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以落實農地農用為原則推動設置漁電共生案場,在維持養殖生產的前提下,分為「室內養殖屋頂型」及「室外養殖地面型」2種模式,利用室內養殖場屋頂、室外魚塭堤岸、引水渠道設置綠能設施,達到養殖與綠能雙贏。
農業局進一步說明,漁電共生政策是「以漁為本」的前提下,促進產業共榮發展,無論室外型或室內型養殖案場皆須具有養殖事實,本身不具養殖專業的綠能業者,仍須尋求相關技術及人力,以維持20年期間整體運作,相對保障在地就業機會。